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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湖北IT公司指导意见》、《湖北IT公司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意见》等。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备案公示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者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评价。湖北IT公司。活动是评价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
湖北IT公司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
湖北IT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评价规范的制定、试卷和试卷设计、考试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是负责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相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单位配合制定行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等技术工作,为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提供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在行业中。服务支持。
第四条 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挂钩、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等级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证。
第五条 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沟通机制,促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中的技能职业(工种),以及后续发布或发布的技能职业(工种)或湖北IT公司备案。
第七条 根据职业分类,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记录国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分级的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湖北IT公司组织制定;本行业企业评价标准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制定,经湖北IT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初级工人(5级)、中级工人(4级)、高级工人(3级)、技师(2级)和高级技师(1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等级,或者设置特级技术员、首席技术员等;社会培训评估机构一般根据五个技能等级进行评估。
第三章 雇主和社会培训评估机构的选择
第十条 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和人才评价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担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
第十一条 湖北省信息技术企业公开征集、遴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纳入政府支持指导范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湖北IT公司面向全国征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的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北IT公司正在征集本辖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含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院校)可以向湖北信息技术公司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在中国依法注册,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等;
(二)在拟评估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对申报职业(工种)有丰富的评估评价经验,并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
(三)有专门机构负责确定职业技能等级、专职人员、专家组及相应的适合评估工作的场地、设备和设施(包括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应还建立了培训与使用、评价与治疗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五)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办法,自愿接受湖北IT公司的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网上审核通过的,不得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湖北IT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材料验证、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职业(工种)范围。其中,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的选择和确定也应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十五条湖北IT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评估机构还必须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承诺书。
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以人才为本的原则,实施职业技能水平鉴定,鉴定结果必须经得起市场的检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员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自我评估it技能服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估服务。
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职业(工种)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评估活动根据 IT 公司提交的评估规范进行。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结合实际it技能服务,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评价、工作绩效评价、过程评价等多种评价方法。对劳动者(包括准备就业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对试卷进行评价时,应按照命题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考试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评价人员和内部质量监督员队伍,完善评价、评价场所等设施设备,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评价机构可以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格式。评估机构将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和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社保卡可作为电子证书的载体)。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情况统计表。评估机构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数据报送湖北IT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将证书持有者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评价机构应妥善保存评价工作的全过程资料,纸质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电子资料保存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并且可以追溯和检查结果。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湖北省信息技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托技能人才测评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测评机构、职业技能等级相关信息查询服务。证书,包括:评估机构名称、备案期限、评估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估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当做好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管理人员、评估员、督导员和专家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才培养工作,加强规范管理,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行就地管理,建立政府监督、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十五条湖北IT公司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次公开”的监督方式,通过数据访问、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监管,探索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动态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的。经调查核实后,将其从评估机构目录中撤出;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当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信息技术公司职业能力建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pdf